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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提·鲁布托“红鞋底”装潢和“红底鞋”商品名称在中国首次受到司法保护 – Lex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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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静 叶万理(知识产权部)

     

2022年8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克里斯提·鲁布托简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克里斯提·鲁布托公司”)诉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里马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万里马公司立即停止在女士高跟鞋商品上使用克里斯提·鲁布托公司的“红鞋底”装潢以及“红底鞋”商品名称——后者系中国消费者长期以来用以称呼克里斯提·鲁布托公司女士鞋履商品的名称。同时,法院还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维权支出45万元,并判令万里马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尽管该案目前处于二审阶段、一审判决全文尚未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评论文章已经吸引了业界的关注。这是克里斯提·鲁布托先生标志性的“红鞋底”装潢(截至目前尚未获得注册商标权)以及“红底鞋”商品名称首次受到中国法院的司法保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中认定“红鞋底”装潢经过克里斯提·鲁布托公司的长期使用已经与之建立稳固且唯一的联系,具备了作为商业装潢应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克里斯提·鲁布托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万里马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万里马”和“圣积”品牌的女士高跟鞋外底使用红色装潢,并在其线上旗舰店中使用“红底鞋”字样指示其销售的使用红色外底的鞋履。克里斯提·鲁布托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主张万里马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红鞋底”装潢以及“红底鞋”商品名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作为涉案商品总经销的兰步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为万里马公司提供销售场所的一家商场运营者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在驳回万里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于2022年3月24日开庭审理该案。

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

“红鞋底”和“红底鞋”是否受反法保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红鞋底”装潢以及“红底鞋”商品名称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保护的对象。尽管这两个主张保护的客体不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用了两步法对两项主张一并进行了分析,即:1)在被诉侵权行为时涉案装潢和商品名称是否在中国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及2)两者是否已经与克里斯提·鲁布托公司建立了稳固且唯一的联系。

针对知名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商品的销售持续时间、地域以及销售金额、广告和报道,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英文商标“Christian Louboutin”的保护记录。同时,法院也考虑了涉案装潢在域外的保护记录。法院特别注意到大量广告宣传和报道中突出展示“红鞋底”装潢,以及“红底鞋”和“Christian Louboutin”、克里斯提·鲁布托同时出现的事实。基于以上,法院认定“红鞋底”装潢以及“红底鞋”商品名称在中国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针对显著性,通常情况下判断标准相较于知名度更加主观,没有明确的裁量标准,法官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因而是本案最为重要的焦点。法院特别注意到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自2003年至2021年,多数媒体在报道涉案商品及装潢时均会与“克里斯提·鲁布托”和“Christian Louboutin”一并使用,同时多数媒体常用“红底鞋”这一中国相关公众对于克里斯提·鲁布托最显著识别特征总结而形成的称呼指代克里斯提·鲁布托先生和他的鞋履商品。该等关键事实从客观上反映出了中国相关公众对于涉案装潢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的认知,以及稳固对应关系的建立。

法院进一步评述了万里马公司提交的红色鞋底证据,并不能切断涉案商品和装潢与克里斯提·鲁布托建立的对应关系。万里马公司在该案中以少数历史鞋履举例,包括路易十四的红色高跟鞋(鞋跟两侧为红色)、《绿野仙踪》电影中女主角所穿着的全红色道具高跟鞋、耐克公司的“AIR FORCE ONE”篮球鞋以及部分采用整体红色设计的女士高跟鞋履,试图说明红色鞋底并非克里斯提·鲁布托首创,进而推论出原告对涉案装潢和商品名称并不享有任何权益。法院认定由于原告主张的商品仅限于女士高跟鞋,而万里马公司提交的证据或不属于女士高跟鞋,或鞋履整体为红色,或产品知名度较低,均不能支持其“红鞋底”装潢不具有显著性的主张。

万里马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装潢和商品名称的行为是否会导致混淆?

本案的另一主要争议焦点是万里马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装潢和商品名称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万里马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是:1)万里马是鞋履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所有被诉侵权商品均使用了万里马公司的商标;2)因为价格巨大的差异,目标消费者完全不同。法院首先强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当涉案装潢与被诉侵权商品的使用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时,可以推定具有混淆可能性,尽管商品定位、价格等因素对于消费者决策可能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混淆可能性审查考虑的必要要素。

万里马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克里斯提·鲁布托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以侵权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基于公证书中所呈现的被诉侵权产品在网店中销售数量和单价,结合万里马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利润率、线上线下平台销量占比推算出主张的金额。万里马公司则提供了基于其公司内部数据整理的汇总表格,意图主张克里斯提·鲁布托公司推算的赔偿金额与事实相差较大。鉴于双方均无法认可对方证据,法院采用了裁量性赔偿的方式,综合考虑全案情形,判令万里马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简评

近年来,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院正在更加积极地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保护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商业活动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可以起到商业标识作用的未注册标识,各地法院作出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尽管判决书中所呈现的分析和结论仍然是按照法律规定要件逐个分析,但事实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更加灵活充分地考虑全案证据及所有相关情节,更为有力地保护善意品牌所有人所积累的商誉和形成的竞争利益。同时,除了在针对特殊装潢和相关公众昵称可保护性问题上法院极富创建性的分析思路以外,在原告尽力举证情况下,法院综合全案因素,在本案中也酌定了相对客观的判赔金额,这也对侵权者形成了更为强有力的震慑。

本案是中国法院实现对外方当事人平等保护、一视同仁,本着保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初衷作出的又一经典判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成为品牌所有者在尚未取得注册权利的情况下及时制止仿冒的有利法律武器。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的充分举证仍然是至为关键的,而对于显著性证据而言,考虑到法院越发开放的态度,多角度举证对于获得法院的认可也十分重要。而赔偿证据自始至终都是法院关注的重点,就本案而言,提交更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则更容易说服法院作为计算的事实依据或参考,为高额赔偿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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